辽宁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奖惩条例
栏目:学籍、毕业证管理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4年3月22日

辽宁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奖惩条例

    为建立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明辨是非健康成长,鼓    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达到管理育人目的,特定本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要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进行表彰、奖励。树立典型,发挥榜样作用。

第二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除耐心教育外,视其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二、奖  励

第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五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及数额,根据各学校情况确定。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六条 对班风好、学风好、遵章守纪等方面的班级,可授予“先进班级”称号,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七条 连续两学期被评选为“先进班级”的班级,可授予“优秀班级”称号,并提高全班学生奖学金比例。“先进班级”、“优秀班级”的评选条件和数额,各校自己确定。

第八条 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获单项荣誉称号学生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

 1.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除发荣誉证书外,可享受一等奖学金。

  2. 两年制学生累计三个学期、三年制学生累计四个学期,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可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3. 对“优秀毕业生”应择优推荐分配。

第九条 荣获各种荣誉称号、获得的事迹材料要装入学生档案。

三、处  分

第十条 对犯各种错误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

不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开除学籍: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和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坚持不改者;

  2. 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触犯刑律者;

  3. 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或偷窃财产造成危害者;

  4. 品质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 违犯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学:

  1. 连续两学年操行成绩不合格者;

  2.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十五天者;

  3. 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者;

  4.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 违反校纪校规,破坏学校正常秩序者;

  2. 破坏公共财物,小偷小摸行为者;

  3. 弄虚作假,伪造证明,骗取他人财物者;

  4. 品质恶劣,打架斗殴的肇事者或主要胁从者;

  5. 考试作弊,无故旷课者;

  6. 在校内吸烟、酗酒、谈恋爱屡教不改者;

  7. 受过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8. 犯有错误,不服从老师、工作人员、学生干部批评帮助,无故顶撞者。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以一年为限。如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可以解除处分;如经教育不改或又犯新错误,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勒令退学者发给学籍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籍证明。

四、奖励和处分的手续

第十六条 对学生奖励,通过民主评议、班主任推荐、学生科(处)审查,经校长批准。材料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对学生处分,由学生科(处)提出犯错误的综合材料,报学校审核批准。材料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勒令退学,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报省市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开徐学籍,学校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说服教育,处理要慎重,实事求是。要善于区别思想认识和政治立场问题;偶然犯错误和屡教不改。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校对申诉要认真进行复查。

五、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对错误有明确认识,表现突出者,可以宣布撤销处分

   1. 经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班级讨论作出书面鉴定,班主任写评语,学生科(处)调查审核报请学校批准撤销处分。

   2. 撤销处分后,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生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不能撤销处分,按结业处理。待参加工作一年后,持单位鉴定材料补办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对本“条例”作原则改动,须报请省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遇有于国家教委规定矛盾时,以国家教委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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