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栏目:学籍、毕业证管理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4年3月22日

辽宁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根据国家教委最新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省中专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普通中专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开设的非师范类专业。

第二章 入学注册和学籍

第三条 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周(省外考生限两周)不报道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录取条件和手续者,应予取消入学资格。对招生考试舞弊者,随时查实,随时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的,按原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和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校徽、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新生录取名单、学籍卡、成绩卡、学生登记表、操行评定、奖励和处分、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学生离校时交学生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部门(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七条 凡取得普通中专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或参加其他层次的学历教育,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道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成绩考核和记载

第九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考核成绩要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理论课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实践性教学和考核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种分制的换算关系: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学校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并作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每学期或学年考试,考查课程的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核的要求及成绩的评定方式,按省教委下发的《辽宁省普通中等专业教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条目执行。省教委(或由省教委委托市教委)对普通中专学校进行教学质量抽查考试,由省(或市)教委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卷。抽考课程,以抽查考试成绩为该学期最终成绩。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符合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学校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自学某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该项规定不适用与留、降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缺课时、缺作业、缺实验报告等,其中一项达规定总数25%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如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经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因事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凡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缓考者,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的字样。属“零分处理者”按一次补考不及格记载。学生在学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学分制和主辅修制。试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委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操作评定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全部及格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期内考试、考察课四门不及格或考试课两门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予以留、降级。同一学年内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两门以上(含两门)予以留级。各学年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三门以上(含三门)予以留级。各学期考试、考查累计补考次数(包括应补考次数)七至九次(含九次)的,予以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适度,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试全学年成绩确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二条 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要求单独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

2.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的,各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三条 留、降级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学校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审批的,仍需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及三年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降级生考核不及格(含补考)课程门数或补考次数的累积,自留、降级后重新算起。留、降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降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培养费,其标准在不超过本校收费生每学年标准的前提下,由学校自定。

第二十五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照跳跃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由学校提出意见并征学校主管同意,报省教委认定、批准后,可允许其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方面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

2、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制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它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

4、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且人数不超过同年级该专业学生总数5%(含5%),由学校审核,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和所在市教委备案。

2、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原学校与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的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委(跨省者需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本校间转专业人数超过该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5%,或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变化必须对部门学生专业进行调整,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委批准,(中央部委属学校为本系统培养的学生,由学生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学或转学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年(三年及三年以下学制不满半年);

2、学生由招生录取分数档次较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线校高的学校或专业;

3、转入的学校与原学校不属同科类,或转入学校没有相同专业,转入的专业与原专业不属同科类或相差较远;

4、定向、委培生未经用人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

5、学生处于毕业年级;

6、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劳动等时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者;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以下学制,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或复学,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市教委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和有关单位,同时报省、市教委和主管部门备案:

1、同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各学期考核累计补考(含应补考次数)10次(含10次)以上者;

2、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年时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和活动时间参加其他层次的学历教育或培训班);

7、在学期间,结婚或生育者;

8、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做出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满一年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发给肆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肆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得谈恋爱。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生产劳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等均应该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项:(1)警告;(2)记过;(3)留校查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学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静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务,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者(旷课一天,一般按六学时计);

7、两学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第四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使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五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市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教委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由省教委统一印刷并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时经补考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由学校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刷的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的换发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居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撤销处分规定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做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期间自换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证书时间算起。

第五十条 经批准试行专业主辅修制的学校,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由学校颁发相应专业的结业证书,或经教委认定后,由学校发给经省教委验印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无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得发给其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如丢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过去以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五十三条 各中专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方法,并报省、市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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